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V-113-重上-231-20250318-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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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31號 受 罰 人 陳文瑞 受罰人因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到場 作證,於同年11月12日受合法通知,核無正當理由,不遵到場;本院再通知於114年3月12日到場作證,已於113年12月18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223、263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仍不遵到場,復未向法院陳明其未到場之正當事由,其違背證人義務,自有裁處罰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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