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V-113-重上-237-20241112-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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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 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等,此觀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規定可明。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不動 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原審判決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原物分割,將系爭房地分配予伊,伊以金錢補償被上訴人,聲請鑑定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值,為確認合理補償金額,有送鑑定之必要,並同意先行墊付鑑定費用(見本院卷第152至154、167頁)。經本院囑託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巨秉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見本院卷第199頁),惟上訴人至未繳納鑑定費用,故無法進行鑑價,有巨秉不動產事務所113年8月7日函(見本院卷第195頁)可憑。該鑑定費係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巨秉事務所繳納,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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