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HV-113-重上-325-20250116-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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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廖志剛律師 林泓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子文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二行中關於「自105年6月1日起至110 年3月2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5年6月1日起至112年8月 3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