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HV-113-重上-346-20241024-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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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文亮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被 上訴人 光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內政部警察署航空警察局」之 記載,應更正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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