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V-113-重上-431-20250210-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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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淳名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之玉 胡之潔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金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胡之清 訴訟代理人 林庭伊律師 陳傳岳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上訴人 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雋 被上訴人 鄭詩慧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 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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