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V-113-重上-432-20250207-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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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邢涵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牛建喬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432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並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佰捌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訴請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及求為確認上訴人與兩造被繼承人牛惠臨間就如附表二之公司股份(下稱系爭股份)所為贈與及股權移轉行為均無效,上訴人並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系爭股份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所為上訴經本院於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432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嗣於114年1月23日對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另其上訴利益關於確認系爭股份所為贈與及股權移轉行為均無效,及移轉系爭股份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開說明,不重複併算其價額,爰依附表二價值欄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萬2,924元,加計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之標的價額3億0,379萬7,556元[計算式:110年度公告現值2萬3,292元/每平方公尺×(6,447+6,596)平方公尺=3億0,379萬7,556元(見原審士司調字卷第122至124頁土地登記謄本)],共計3億1,233萬0,480元(計算式:853萬2,924元+3億0,379萬7,556元=3億1,233萬0,480元),應預納第三審裁判費381萬8,27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一: 編號 坐落臺北市北投區八仙段2小段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收件字號 1 744地號土地 全部 105年1月30日 夫妻贈與 105年1月21日 臺北市士林事務所105年1月30日北投字第614100號 2 747地號土地 全部 105年1月30日 夫妻贈與 105年1月21日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贈與及股權移轉日期 公司名稱 股份 價值 鑑價資料 1 104年11月5日 昇新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853萬2,924元 永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原審卷一第96至124頁) 2 104年11月5日 昇茂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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