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V-113-重上-500-20250219-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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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邱雅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鳳櫻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 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查本件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係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00號駁回其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3,35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8萬3,350元, 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