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V-113-重上-52-20250220-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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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A01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 訴 人 A03 A04 被 上訴人 陳東慶等39人(詳如本院114年2月18日判決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五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4、A03 、A02於繼承甲○○遺產之限度內,與上訴人A01 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 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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