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HV-113-重上-52-20250220-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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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A01 A02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 訴 人 A03 A04 被 上訴人 陳東慶等39人(詳如本院114年2月18日判決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述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增列第五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4、A03 、A02於繼承甲○○遺產之限度內,與上訴人A01 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 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