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HV-113-重上-567-20250113-3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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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黃茂廷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楷中律師 被上訴人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灝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第15至16行關於「且系爭 道路用地早於100年9月13日、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 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且系爭道路用地早於110年9月13日、 14日已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而履約完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