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HV-113-重上-77-20241213-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 人 吳嘉榮律師 吳秉諭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秋香 被 上訴 人 李國彰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秋香為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 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郭正,嗣則變更為吳秋香,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首長介紹網頁可參,依上開說明,吳秋香既為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