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HV-113-重上-808-20241213-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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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陳鴻文 陳崇文 上列上訴人與林惠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鴻文、陳崇文為上訴人陳龍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一方死亡,其承受訴 訟限於同一造之繼承人;屬對造當事人之繼承人,關於原應承受 該死亡當事人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為無訴訟對立之關係而不存在 ,自非得為承受。本件原上訴人陳龍瑞上訴本院後,於民國113 年10月27日死亡,被上訴人及陳嘉文、陳鴻文、陳崇文為其全體 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至第97 頁)。陳嘉文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5頁),對立 之被上訴人關於原應承受陳龍瑞之訴訟上地位,應認無訴訟上對 立之關係而不存在,無庸承受訴訟,陳鴻文、陳崇文迄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