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HV-113-重上-848-20250121-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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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林冠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柄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6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人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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