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HV-113-重上-848-20250219-2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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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林冠儒 被 上訴 人 程柄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逾限仍不遵行者,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未為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佐(見本院卷第133、153、155至159頁),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