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HV-113-重上-88-20241120-1
字號
重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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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徐乃麟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雅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蔡曜丞(原名蔡志龍) 被 上訴人 曹小均(原名曹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第一 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蔡曜丞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徐乃麟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徐乃麟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徐乃麟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徐乃麟(下稱徐乃麟)主張:訴外人陳永 清為訴外人大龍蝦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龍蝦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蔡曜丞(下稱蔡曜丞)為大龍蝦公司總經理,陳永清於民國103年間經大陸地區中弘天下交流有限公司(下稱中弘公司)負責人即被上訴人曹小均(下稱曹小均)告知,大陸地區有機會及能力可拿到國家級棋牌類項目(下稱系爭棋牌項目)執照,陳永清有意與曹小均合作系爭棋牌項目,為籌措大龍蝦公司資金,乃於104年初向徐乃麟提議,欲購入徐乃麟所有、位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後,以增貸方式取得資金,然陳永清因信用不足,經與徐乃麟及蔡曜丞、曹小均共同商議後,決定由蔡曜丞出名向徐乃麟購買系爭不動產,曹小均則協助辦理系爭不動產過戶及貸款事宜,徐乃麟與蔡曜丞即於104年4月29日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6,942萬元,定金200萬元、第2期款1,242萬元,其餘尾款則由蔡曜丞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貸款5,500萬元支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於104年6月2日移轉登記至蔡曜丞名下,而自104年6月2日起至105年1月間上開銀行貸款均係陳永清以大龍蝦公司資金清償。嗣陳永清及大龍蝦公司有資金需求,欲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借款(即二胎),徐乃麟遂提議向其友人即訴外人盛惠玲借款,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陳永清、蔡曜丞及盛惠玲同意後,蔡曜丞於104年6月29日簽訂借款協議書,向盛惠玲借款1,500萬元,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提供地政士即訴外人蔡昊哲辦理抵押權設定(下稱系爭抵押權),盛惠玲則交付1,500萬元予徐乃麟,再由徐乃麟轉交陳永清。然自105年2月起,陳永清因財務狀況不佳,無力繳納系爭不動產貸款本息及支付第2期價金1,242萬元,致國泰世華銀行於105年2月通知蔡曜丞欲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故陳永清、蔡曜丞遂於105年3月28日與徐乃麟協議解除系爭契約,並於同年4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徐乃麟,惟因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徐乃麟須辦理轉貸,國泰世華銀行將收取提前轉貸違約金50餘萬元,為避免支付違約金,徐乃麟與蔡曜丞乃協議待2年貸款限制期限屆滿即106年7月後,再將貸款付款義務人由蔡曜丞變更為徐乃麟,自105年2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房貸本息則由徐乃麟負責清償。詎蔡曜丞、曹小均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指摘並傳述附表二「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示言論,致媒體刊登如附表二「媒體報導」欄之內容,其中如附表一所示言論部分為不實,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等情(惟如附表一編號3「其給付徐乃麟300多萬元訂金、房屋稅等款項」、附表一編號4-1後段「徐乃麟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部分,業經徐乃麟於上訴後捨棄不再主張,見本院卷第125頁),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蔡曜丞、曹小均應連帶給付徐乃麟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4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全文各乙日之判決(徐乃麟上訴後已無請求蔡曜丞、曹小均連帶負擔刊登費用,並刪除如附件一文末所示「刊登者曹小均、蔡曜丞」等文字,見本院卷第430頁,此僅屬請求回復名譽處分方法之更正陳述,並非訴訟標的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蔡曜丞、曹小均則以: ㈠蔡曜丞部分:蔡曜丞為大龍蝦公司之總經理,為幫助大龍蝦 公司投資系爭棋牌項目,遂向徐乃麟購買系爭不動產,並利用首次購屋優惠利率以系爭不動產辦理貸款及增貸,徐乃麟、陳永清竟未經蔡曜丞同意,擅自將系爭不動產貸款所得資金挪為私用而未用於大龍蝦公司,徐乃麟並以其可以取得二胎融資為由,讓蔡曜丞配合簽立諸多文件及交付證件,於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及預告登記,復於取得二胎融資後,卻又謊稱沒有借到款,且未將貸得款項撥至蔡曜丞或大龍蝦公司帳戶,蔡曜丞嗣於105年3月28日與徐乃麟協議解除系爭契約,由蔡曜丞將系爭不動產登記返還徐乃麟,徐乃麟同意系爭不動產過戶至其名下後,會將貸款名義人變更及繳納管理費、稅金,不會影響蔡曜丞信用,然徐乃麟未變更貸款名義人,仍將無擔保之5,500萬元債務留給蔡曜丞,且未依承諾繳納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並返還曹小均所支付之系爭不動產定金及稅金共350萬元,故蔡曜丞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1、2-2之言論並無不實等語,資為抗辯。 ㈡曹小均部分:因徐乃麟於108年5月22日召開記者會所述內容 與事實不符,曹小均方接受記者平衡報導加以澄清。曹小均於104年11月3日為擔保大龍蝦公司積欠徐乃麟之1,000萬元借款,遭陳永清所騙而簽發1,000萬元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因而受有人民幣58萬元之損害,又因曹小均拒絕於系爭本票上用印,陳永清要求員工以腳趾頭在系爭本票上蓋印,曹小均以為不會做為他用,事隔6天後徐乃麟卻以簡訊告知系爭本票已送至嘉義友人處,並催告曹小均還錢,故認為是陳永清所設騙局,方為附表一編號4-1、4-2之言論。又曹小均於105年7月經由會計師告知系爭不動產已被預告登記及設定系爭抵押權,而斯時陳永清雖有承諾二胎貸款會先清償曹小均所出資之200萬元,餘額始投資系爭棋牌項目,惟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徐乃麟後,曹小均始知悉徐乃麟及陳永清明知系爭不動產設定二胎有借到錢,卻謊稱沒有借到錢,且迄今仍未將200萬元價金及過戶稅金共300萬元返還曹小均,曹小均事後查知二胎借款係用以清償董子綺之債務,故認為徐乃麟及陳永清早有預謀,曹小均所為附表一編號5-1之言論並無不實。至於附表一編號5-2、編號6之言論,係因系爭本票嗣後遭徐乃麟聲請本票裁定,對曹小均強制執行,資金又未投資於系爭棋牌項目,且曹小均於接受記者採訪前,曾與訴外人楊元宗至嘉義陳盈助老家,在場有位大哥打電話給借錢予徐乃麟之人,詢問是否有看到系爭本票,借錢的人說沒有,且提及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僅以賽事棋牌名單交換,曹小均認為自己確受徐乃麟所騙,故所為附表一編號5-2、6之言論亦無不實,自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命蔡曜丞應給付徐乃麟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徐乃麟其餘請求,徐乃麟、蔡曜丞各自就其受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徐乃麟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至第4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蔡曜丞應再給付徐乃麟970萬元,及自11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曹小均應就原判決命蔡曜丞給付徐乃麟30萬元及前項蔡曜丞給付徐乃麟970萬元部分,與蔡曜丞負連帶給付之責,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曹小均、蔡曜丞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4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全文各乙日。㈤上開第2、3項部分,徐乃麟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蔡曜丞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蔡曜丞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徐乃麟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兩造各自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蔡曜丞、曹小均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389頁至第3 91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曹小均為中弘公司之負責人,蔡曜丞為大龍蝦公司之總經理 ,陳永清則為大龍蝦公司負責人及徐乃麟之多年好友。 ㈡陳永清欲至大陸地區從事系爭棋牌項目,為籌措大龍蝦公司 之資金,故陳永清、徐乃麟、蔡曜丞、曹小均先商議後,同意由蔡曜丞購入系爭不動產,欲增貸及辦理抵押權借款以充備資金,並由曹小均協助辦理過戶及貸款事宜。 ㈢徐乃麟與蔡曜丞於104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買賣價 金為6,942萬元,定金200萬元,尾款則由蔡曜丞向國泰世華銀行辦理房屋貸款5,500萬元,系爭不動產於104年6月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蔡曜丞名下。 ㈣國泰世華銀行就上開貸款,分別於104年6月4日匯款59萬9,56 1元、4,417萬9,910元至徐乃麟之配偶即訴外人汪家璉之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另於104年6月8日匯款1,020萬9,701元至徐乃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南路分行帳戶,上開款項均為徐乃麟所有。 ㈤蔡曜丞於104年6月29日簽訂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為盛惠玲) 、領款收據、本票、委任書、物上保證人同意書,並交付身分證件、印鑑證明及系爭不動產權狀正本。嗣盛惠玲交付1,500萬元給徐乃麟,並於105年1月20日出具收據,載明其有收到徐乃麟所償還800萬元。 ㈥系爭不動產過戶為蔡曜丞所有後,房貸款項及利息均係由大 龍蝦公司所支出,嗣大龍蝦公司於105年2月無資力繼續支付貸款後,則由徐乃麟償還上開貸款及利息,蔡曜丞從未給付過上開貸款及利息。 ㈦蔡曜丞曾於104年10月20日簽立無條件將系爭不動產歸還徐乃 麟之證明文件,再於105年1月11日簽立同意書。另蔡曜丞曾於105年間簽立委託書。 ㈧系爭不動產曾於104年6月29日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權利人盛惠玲,檢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蓋有蔡曜丞之印鑑,並檢附有蔡曜丞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印鑑證明,系爭抵押權於同年月30日登記完畢。嗣盛惠玲於105年1月26日出具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辦理系爭抵押權之塗銷登記,並於同年月27日登記完畢。 ㈨蔡曜丞於105年3月28日與徐乃麟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價解除 系爭契約,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徐乃麟。嗣雙方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買賣為由於105年4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徐乃麟,由徐乃麟再次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但系爭不動產貸款之債務人仍為蔡曜丞,直到106年7月5日才由徐乃麟將該貸款結清。 ㈩曹小均、蔡曜丞曾分別接受鏡週刊記者即訴外人李育材之採 訪,嗣李育材所撰寫之報導(108年5月22日出刊)記載有附表二編號1「媒體報導」欄言論;曹小均、蔡曜丞接受李育材採訪時所發表之言論則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 蔡曜丞曾於108年7月26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大門外,發 表如附表二編號4「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言論。 五、徐乃麟主張蔡曜丞、曹小均接受媒體採訪時,以附表二「刑 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示言論,致媒體刊登如附表二「媒體報導」欄所示之內容,其中如附表一所示言論部分為不實,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等情,為蔡曜丞、曹小均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 ㈠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是否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 ㈡如是,徐乃麟請求蔡曜丞、曹小均連帶賠償1,000萬元及為回 復名譽之處分,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徐乃麟主張蔡曜丞、曹小均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論侵害其名 譽權,茲分述如下: 1.附表一編號1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蔡曜丞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為「就 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這一件事情是可以去查的,我的帳戶裡面從來沒有設定的第二胎的這一筆錢進到我的帳號裡面,那這一筆錢去了哪裡? 」,蔡曜丞並辯稱其雖有同意設定系爭抵押權,但並未同意預告登記,其當時簽了很多文件,沒有注意有無預告登記之文件,其不知悉預告登記之意思,地政士也未告知預告登記效力,直到事後銀行通知其才知道預告登記後系爭房地即不能再過戶予其他人等語。細繹蔡曜丞上開受訪時所陳述之內容,蔡曜丞並不否認有提供證件之事實,而所謂「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應非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而係針對具有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不動產權利之預告登記。觀之蔡曜丞於104年6月29日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其上記載「兹因債務人蔡志龍、徐乃麟(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盛惠玲(以下稱甲方)借款,並提供蔡志龍(義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如下標示)擔保設定抵押權、預告登記予甲方或其指定人,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二、乙方開給甲方同上金額之本票乙張,乙方並提供上述標示不動產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予甲方或其指定之權利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3頁),確有關於預告登記之內容,然蔡曜丞於同日尚有簽立領款收據、本票、委任書、物上保證人同意書等諸多文件(見不爭執事項㈤、原審卷一第145頁至第151頁),證人即地政士蔡昊哲亦於蔡曜丞所涉誣告刑事案件(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案件)中具結證稱:「(審判長問:你在辦理設定請他們簽立文件時,有無向被告說明所謂限制預告登記究竟何意義?)我沒有解釋。(審判長問:被告有無針對預告登記詢問你?)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3頁、卷二第129頁、第291頁),衡以一般人於有資金借貸需求時,固對於債權人多半會要求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一事有所認識,但對於債權人一併就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限制登記名義人為一切處分行為之情況則較為少見,而本件又係利用蔡曜丞名下並無房地,可辦理利率較低之首購貸款等情,已據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431頁、原審卷二第245頁),可見蔡曜丞係第一次購屋之人,是蔡曜丞雖有於載有預告登記之上開借款契約書上親自簽名,然在承辦地政士未有針對預告登記之意義及效力特別告知之情況下,蔡曜丞未留意所簽署之諸多文件中包含預告登記之設定,尚非絕無可能,則蔡曜丞所辯其沒有注意所簽文件有無預告登記之詞,即非全無可採。況蔡曜丞於接受採訪時所陳述之內容為「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無非係表達其並未取得系爭不動產之二胎貸款,系爭不動產竟然遭設定預告登記,而無法再行處分之事實,徐乃麟將之片面解讀為蔡曜丞係不實指稱其擅自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預告登記云云,即與蔡曜丞上開陳述之原意未合,難認可採。至徐乃麟又主張蔡曜丞所述「徐乃麟取得其證件」一事亦屬不實,然蔡曜丞受訪時並未具體指稱其將證件交付徐乃麟本人,復依地政士蔡昊哲於前開刑事誣告案件所述,係閻家驊(即盛惠玲之配偶)請伊跟徐乃麟聯絡辦理系爭抵押權及預告登記設定之業務,蔡曜丞有交付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正本等文件(見原審卷一第216頁至第217頁、卷二第115頁至第116頁、第284頁至第285頁),可見蔡曜丞確有將其證件交付予徐乃麟委託辦理設定登記業務之地政士,是蔡曜丞所述「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之內容,亦核與事實完全相符。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500萬元借款確實未交付蔡曜丞,亦未匯入蔡曜丞之帳戶,而係事後由盛惠玲交付予徐乃麟,此為兩造所不之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可見蔡曜丞於受訪時向記者陳述二胎借款未進到其帳戶之內容,亦屬真實,則蔡曜丞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既無何虛構不實之處,蔡曜丞復未使用人身攻擊性之謾罵語句,自無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可言。至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一審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1號)固認定蔡曜丞所指摘徐乃麟未經其同意,擅自設定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之言論並非真實云云,然蔡曜丞於受訪時陳述之內容並無「未經其同意」、「擅自」等用語,此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出處及受訪所述內容」欄及如附表二編號1「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欄所載即明,則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即與證據不符;另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認定蔡曜丞犯誣告罪之刑事判決(一審案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號),雖提及蔡曜丞主觀上知悉預告登記之設定乙節,而與本院上開認定之結果不盡相同,惟該刑事判決係針對蔡曜丞有無向檢察官誣指徐乃麟犯罪而觸犯刑法誣告罪加以審認,此與本件審理之範圍係針對蔡曜丞有無於接受記者採訪時為不實陳述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兩者之成立要件顯然不同,本院當然不受該誣告案件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 2.附表一編號2-1、2-2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言論蔡曜丞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 為「我就跟你簽和解書。可是和解書簽了之後,我說那至少,你不能,你該要還我的東西要還我嘛」、「那個就是我簽了那個和解書給他嘛,那他送到法院去,那法院當然就會給他不起訴處分」、「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等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1,500萬元借款確實未交付蔡曜丞,亦未匯入蔡曜丞之帳戶,而係事後由盛惠玲交付予徐乃麟,已如前述,則蔡曜丞表示「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等語,即無不實可言。而徐乃麟與蔡曜丞固於104年4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蔡曜丞向徐乃麟購入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並於104年6月2日移轉登記至蔡曜丞名下,惟此僅係為配合陳永清欲至大陸地區從事系爭棋牌項目、籌措大龍蝦公司資金之舉,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㈢),另參諸徐乃麟與蔡曜丞於105年1月11日簽立之同意書記載「緣乙方(即徐乃麟)前於104年6月2日因個人其他因素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房屋(即系爭不動產)及停車位編號151、152號移轉過戶『借名登記』予甲方(即蔡曜丞)名下,並有房屋貸款5,500萬元整。」(見原審卷一第157頁),徐乃麟亦不否認未曾將系爭不動產交付蔡曜丞,亦未告知蔡曜丞房屋密碼(見本院卷第431頁至第432頁),且蔡曜丞嗣於105年4月8日又將系爭不動產移轉徐乃麟,由徐乃麟再次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㈨),可見蔡曜丞僅為系爭不動產之出名人,並非實際所有權人。觀之徐乃麟與蔡曜丞於106年6月簽署如附件二所示之和解書(見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卷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第235頁),固未約明由徐乃麟負責繳納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稅金,而僅有約定徐乃麟協助蔡曜丞變更系爭不動產銀行貸款之債務人,惟依照徐乃麟與蔡曜丞間之對話紀錄,蔡曜丞於106年6月20日向徐乃麟表示「乃哥,剛才米蘭苑管委會打來7/4管理費簡易庭,我有告知我昨天已與您和解,有關管理費與房屋稅金要麻煩您先處理好,此庭也不用開了!謝謝」,徐乃麟回稱「我這兩天忙我會去處理」,蔡曜丞再於同年月27日向徐乃麟表示「提醒乃哥(管理費、房屋稅、轉貸)要記得處理、謝謝乃哥。」、「北京部分、金主剛開完股東會、本週確認時間再與您約!」,徐乃麟回稱「OK」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1頁至第73頁、卷三第105頁至第107頁),雖徐乃麟否認有與蔡曜丞就系爭不動產管理費、稅金之事達成和解,並表示其回應蔡曜丞「我這兩天忙我會去處理」一語只是敷衍蔡曜丞之舉,然徐乃麟既應允會處理等語,自有使蔡曜丞認為徐乃麟會依承諾履行之認識,而徐乃麟已於原審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蔡曜丞本來就無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應該由陳永清支付,這是伊、陳永清與蔡曜丞約好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72頁),則蔡曜丞依徐乃麟上開言語,其主觀認知身為系爭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之徐乃麟同意負擔其擔任出名人期間之管理費、稅金,實屬合情,惟經蔡曜丞多次催請徐乃麟繳納,徐乃麟均未繳納,致蔡曜丞遭系爭不動產所屬遠雄新都米蘭苑管理委員會(下稱米蘭苑管委會)起訴及強制執行,及因欠繳系爭不動產稅金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遲於2年多後之109年4月24日,徐乃麟始將積欠之管理費清償,並於同日與米蘭苑管委會簽署債權讓與契約書,自米蘭苑管委會處受讓取得對蔡曜丞之管理費債權,此有臺北法院郵局存證號碼171號存證信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湖簡字第1322號民事簡易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內湖舊宗郵局存證號碼494號存證信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10月19日桃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4819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支付管理費之支票、徐乃麟與蔡曜丞間106年8月至11月之對話紀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執行命令等件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97頁至第303頁、第307頁至第325頁、卷二第31頁、第35頁至第37頁、卷三第115頁至第127頁、第153頁至第163頁、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59頁),惟蔡曜丞並非系爭不動產之實質上所有人,僅係出名人,卻莫名負擔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債務,而由實質上所有權人徐乃麟取得該對蔡曜丞之債權,是蔡曜丞於108年5月、7月間,主觀上既認知徐乃麟應負擔系爭不動產之管理費及稅金,卻未依約履行,反而對伊取得該債權,且兩造均不爭執蔡曜丞於105年3月28日與徐乃麟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價解除系爭契約,嗣蔡曜丞已於105年4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徐乃麟,由徐乃麟再次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但系爭不動產貸款之債務人仍為蔡曜丞,直到106年7月5日才由徐乃麟將該貸款結清(見不爭執事項㈨),可見蔡曜丞確因系爭不動產移轉徐乃麟卻未由徐乃麟一併變更貸款之債務人,仍繼續背負無擔保之5,500萬元債務長達1年餘之期間,蔡曜丞乃認徐乃麟未信守承諾,而為上開徐乃麟未履行和解書內容之陳述,即非全然無稽,自難謂係不法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至系爭刑事判決固認定徐乃麟有依約履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和解書,而認蔡曜丞所稱徐乃麟未履行如附件二所示和解書內容之言論並非真實云云,然本院所認定蔡曜丞上開言論提及之和解,應係針對徐乃麟於106年6月間在雙方間之對話中曾向蔡曜丞表示會負責處理系爭不動產管理費及稅金之事,而非如附件二所示之和解書,是本院就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即與系爭刑事判決尚有不同,自不受該刑事判決之拘束。 3.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言論曹小均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為「 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趾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再來一個這張本票我簽發才隔6天,徐乃麟先生就發訊息叫我還錢了」、「徐乃麟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不斷的每天一直發訊息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等語。而其中關於「徐乃麟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部分之內容為真實,業經徐乃麟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5頁),另上開言論關於系爭本票開立過程之內容,則據證人陳建良於曹小均對徐乃麟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案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4號)審理中證稱:伊是大龍蝦公司之秘書,曹小均簽發系爭本票時伊有在場,簽發當天好像有3、4個人在,簽發的日期伊不確定,在場的人有伊、陳永清、WINNY(即簡明慧)、曹小均,徐乃麟沒有在場,當天不確定是曹小均還是陳永清叫伊拿一張空白本票,說這張本票是簽好要傳給北京之王剛看,表示曹小均有出錢,曹小均簽好之後,當時不知道誰說只有簽名沒有蓋手印沒有完備,所以由伊蓋指印,系爭本票上是伊之腳趾印,因為他們沒有說這張票要作使用,只是要拍照給王剛看,所以就由伊蓋腳趾印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4號卷第373頁),陳建良復於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審理中證稱:系爭本票簽完名後還要該印章,陳永清要伊拿印台過去,曹小均說蓋了擦不掉,洗也不好洗,因為當時伊穿拖鞋,陳永清就要伊用腳蓋一蓋等語(見本院卷第330頁),可見曹小均所述系爭本票為其所開,但其不願意蓋章,係陳永清要求員工用腳趾頭蓋印一事,應屬實在,而系爭本票開立過程既與正常本票應由發票人本人簽名、用印之開立流程不符,則曹小均認此為騙局等語,即非全然無憑,況曹小均陳述此段關於簽發系爭本票過程之內容時,所指稱之對象係指「陳先生」即陳永清,而與徐乃麟無涉,是曹小均此部分言論,自無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可言。至徐乃麟雖提出陳建良與陳永清110年3月10日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0頁),主張係曹小均授意陳建良用腳趾在系爭本票上用印云云,然陳建良於上開對話紀錄中表示「是她騙不知情的我蓋腳印的,名字是她自己簽的」,此與陳建良於法院經具結之前揭證述內容並不相同,是陳建良於該對話紀錄中所為陳述難認與事實相符,自不足採。 4.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言論曹小均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為「 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等語。而審究系爭本票簽立之緣由,係中弘公司在北京登記成立需要資金,故由陳永清於104年9月26日出具借款協議書向徐乃麟借款1,000萬元(見原審卷二第457頁),嗣徐乃麟於同年月30日匯款950萬元至大龍蝦公司後(見原審卷一第201頁),大龍蝦公司僅匯款人民幣132萬元(折合新臺幣約為600萬元)至曹小均之大陸地區帳戶,供登記設立中弘公司使用,曹小均、徐乃麟及陳永清復於105年3月10日簽立書面協議,表明上開借款應由陳永清返還(見原審卷二第347頁),足見上開借款原係由陳永清所借、借款係提供大龍蝦公司作為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使用,是此部分借款本應由陳永清或大龍蝦公司返還徐乃麟,然陳永清或大龍蝦公司均無力返還上開借款,最終係由自大龍蝦公司收受人民幣132萬元之曹小均,委由友人王剛於105年3月11日返還人民幣190萬元給徐乃麟(由徐乃麟友人王鈞代收,見原審卷一第205頁、卷二第349頁)等情,業經陳永清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970號偵查案件中證述綦詳(見原審卷二第203頁至第211頁),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9月30日匯款單、系爭本票、104年9月26日借款協議書、105年3月10日書面協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王鈞105年3月11日出具之收款證明等件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201頁至第205頁、卷二第159頁、第347頁至第349頁、第457頁),且曹小均於返還款項前,即要求徐乃麟將系爭本票返還,然迄至還款後,徐乃麟始終未將系爭本票返還曹小均,復於2年多後之108年1月間,持系爭本票對曹小均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107年度司票字第6548號本票裁定(見原審卷一第207頁),再以該本票裁定對曹小均聲請強制執行等情,亦據本院核閱曹小均對徐乃麟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4號事件卷宗無訛。據此可知,上開陳永清、大龍蝦公司之債務最終係由簽立系爭本票之曹小均全數承擔,與上開款項原係約明供作公司登記之公用款,應由陳永清或大龍蝦公司負責之情,已有不同,曹小均復未因清償人民幣190萬元而能取回系爭本票,事後並遭徐乃麟對其聲請強制執行,顯見以其立場,當會對系爭本票之清償、簽發事宜有所不滿,且曹小均事實上亦確受有金錢損失,乃為上開「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之陳述,核與事實相符,而無不法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可言。 5.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5-1所示言論曹小均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為「 才剛過完戶到蔡先生的名下,徐乃麟就去設定二胎了,因為這件事情,我把蔡先生跟陳先生痛罵一頓,我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騙局」等語。而蔡曜丞與徐乃麟於104年4月29日簽立系爭契約後,蔡曜丞曾於104年4月30日自其帳戶匯款196萬9,970元至徐乃麟之帳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820號卷第53頁),而上開款項,實係陳永清向曹小均借款,由曹小均匯至蔡曜丞帳戶,再以蔡曜丞帳戶匯款予徐乃麟,作為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定金,故上開定金實係曹小均所支出一事,業據陳永清於蔡曜丞提告徐乃麟詐欺之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213頁至第214頁、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並有曹小均與徐乃麟間之對話紀錄可證(見系爭刑事案件偵查卷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45號卷第227頁)。又系爭不動產於104年6月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登記至蔡曜丞名下後,旋於104年6月30日即遭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權利人盛惠玲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㈧),是以,系爭不動產辦理貸款、過戶,至設定系爭抵押權之間,僅相差不到1個月,曹小均指稱系爭不動產於過戶後即遭設定二胎等語,確屬真實。至曹小均此部分言論固另夾雜指摘此舉為預謀、騙局之負面批評字眼,而摻有曹小均主觀之評論,然審酌曹小均曾欲與大龍蝦公司共同參與系爭棋牌項目之推廣,並與陳永清共同推由蔡曜丞向徐乃麟購買系爭不動產,除協助蔡曜丞與徐乃麟辦理系爭不動產之過戶及貸款事宜外,更為實際支出系爭不動產買賣定金之人,而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之過程曹小均未曾參與,徐乃麟並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審理中證稱曹小均並不知悉二胎設定之事(見原審卷二第407頁),則系爭不動產在曹小均毫不知情之情況下遭設定系爭抵押權(即二胎),貸得之款項亦未提供大龍蝦公司作為推廣系爭棋牌項目使用,曹小均基於上開具體事實,依其個人立場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聯之意見及評論,認為自己支出系爭不動產之定金,係遭他人所騙而有上當、吃虧之情形,確有所本,揆諸前開說明,應屬合理評論之範疇,縱其批評內容足令徐乃麟感到不快,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應認曹小均之言論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而毋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6.附表一編號5-2、6部分: 如附表一編號5-2、6所示言論曹小均於受訪時之陳述內容為 「因為北京的項目要推進,所以資金要到北京去,剛開始徐乃麟先生是去跟嘉義大哥那邊,去拿了錢,那我有一次要開會的時候,我說這個會議我要進去,我才知道說,這個錢是不用利息的,但是徐乃麟先生跟陳先生他們騙我說,這一個月要6分的利息」、「徐乃麟先生向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的」、「北京的項目…徐乃麟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曹小均並辯稱其曾與訴外人楊元宗至嘉義陳盈助老家,在場有位大哥打電話給借錢予徐乃麟之人,詢問是否有看到系爭本票,借錢的人說沒有,且提及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僅以賽事棋牌名單交換等語。而依證人楊元宗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審理中證稱:108年過年期間伊有到曹小均位在淡水的工地去拜春,曹小均跟伊說有官司在訴訟,她說錢被騙光了,伊詢問曹小均有無需要幫忙,曹小均就問伊跟嘉義的「朝興」認不認識,伊說不認識,但是伊朋友應該認識,曹小均說她有1張1,000萬元本票,要伊幫忙問一下這張本票有沒有在「朝興」那裡,隔1、2天伊就打電話去嘉義問友人方永松,方永松表示認識「朝興」,伊已經從方永松口中得知那張本票沒有在他那裡,但為了要讓曹小均親耳聽到這件事情,伊還特地帶曹小均到嘉義方永松住的地方即陳盈助老家,在那裡「朝興」他們公司裡一個叫「阿蔣」、「蔣哥」的人打電話過來,伊按擴音,問他說曹小均的本票有沒有在他們那裡?他說沒有,伊也問他說徐乃麟有跟他們借多少錢?他說有借4,000萬,不用利息,條件是他們公司棋牌的一些會員名冊要給他們,當場是「朝興」同公司的「阿蔣」這樣講的,接著伊與曹小均就回去臺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0頁)。另蔡曜丞於系爭刑事案件一審審理中亦證稱:伊有見過「朝興」,是在大龍蝦公司擔任總經理的時候,當天徐乃麟、陳永清打給伊,表示和嘉義叫「朝興」的人約在大倉久和,希望伊將系爭棋牌項目之資料帶著去跟他們談,大倉久和見面當天,除了報告文案,對方只要求伊等提供遊戲會員名單,當天他們有說願意提供一筆無利息4,000萬元給大龍蝦公司,之後伊等就跟「朝興」旁邊一個助理工程師約在石潭路的大龍蝦公司辦公室,開始做一些業務項目,但後來沒有實際運作,雙方也沒有合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19頁至第420頁)。則依楊元宗、蔡曜丞之上開證述,可知曹小均發表上開言論,係因其曾聽聞蔡曜丞提及嘉義「朝興」之人曾與大龍蝦公司洽談系爭棋牌項目合作事宜,嗣經徐乃麟告知系爭本票在嘉義友人手中後,復因擔心系爭本票之流向,委請友人楊元宗協助確認,曹小均更曾親自至嘉義陳盈助老家,聽聞與「朝興」在同公司,名叫「阿蔣」、「蔣哥」之人於電話中表示系爭本票並未在嘉義,且徐乃麟係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僅以會員名冊交換條件等語,而知悉上開情事,足見曹小均此部分言論,並非憑空虛捏,而係將其親自聽聞之內容再為轉述。至證人即綽號「阿蔣」之蔣振銘雖於原審到庭作證時否認有於電話中向方永松或楊元宗提及徐乃麟有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條件是要給棋牌會員名冊之事(見原審卷三第384頁至第385頁),然蔣振銘既未否認方永松及楊元宗曾詢問伊有關徐乃麟有無借錢及系爭本票之事,可見楊元宗所述其有協助並陪同曹小均前往嘉義查證一事確屬真實,至蔣振銘雖否認有在電話中提及徐乃麟有借款4,000萬元不用利息,及關於棋牌會員名冊之事,而與楊元宗證述內容相左,然考量蔣振銘到庭作證前,徐乃麟即先行將楊元宗於法庭作證陳述之內容拍照傳送予蔣振銘(見原審卷三第201頁),蔣振銘亦不否認其有透過楊元宗要曹小均不要說一些有的沒的事傷害徐乃麟(見原審卷三第385頁),則蔣振銘於原審所為之證詞,不無刻意迴護迎合徐乃麟之可能,尚難逕採為不利於曹小均之認定。是以,曹小均就親自聽聞之內容再為轉述,更於言論中指明其消息來源係透過關係至嘉義求證,堪信曹小均於發表上開言論時,主觀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尚難認有侵害徐乃麟名譽權之故意。 ㈢從而,如附表一所示言論並無侵害徐乃麟之名譽權,均已如 前述,蔡曜丞、曹小均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徐乃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蔡曜丞、曹小均連帶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及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均屬無據。至系爭刑事案件固認蔡曜丞所指摘徐乃麟未經其同意,擅自設定系爭抵押權、預告登記,及蔡曜丞所為徐乃麟完全沒有履行和解書內容部分之言論,並非真實,而判決蔡曜丞犯誹謗罪。惟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附帶民事訴訟,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民事判決自得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8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徐乃麟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既已由原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該院民事庭而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本院自不受系爭刑事判決之拘束,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徐乃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曹小均、蔡曜丞應連帶給付徐乃麟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頭版,以半版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標題「法院判決徐乃麟勝訴」部分以48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其餘內文部分以24級華康型中黑字體,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全文各乙日,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判命蔡曜丞給付30萬元本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容有未洽,蔡曜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就上開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徐乃麟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徐乃麟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徐乃麟之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徐乃麟之上訴為無理由,蔡曜丞之上訴為有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附表一: 編 號 陳述者 時間 刊登處/地點 徐乃麟主張之不實言論摘要 言論出處及受訪所述內容 1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徐乃麟出售本案房地後,以辦理借款、清償借款為由取得其證件,卻擅自將本案房地設定抵押、預告登記,使其無法動用本案房地」 附表二編號1 「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這一件事情是可以去查的,我的帳戶裡面從來沒有設定的第二胎的這一筆錢進到我的帳號裡面,那這一筆錢去了哪裡? 」 2-1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徐乃麟完全沒履行和解書內容」 附表二編號1 「我就跟你簽和解書。可是和解書簽了之後,我說那至少,你不能,你該要還我的東西要還我嘛」、「那個就是我簽了那個和解書給他嘛,那他送到法院去,那法院當然就會給他不起訴處分」 2-2 蔡曜丞 108年7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門外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 附表二編號4(內容同左) 3 蔡曜丞 108年5月 鏡週刊 「其給付徐乃麟300多萬元訂金、房屋稅等款項」 (徐乃麟於上訴後捨棄,見本院卷第125頁) 附表二編號1 「我們那時候公司有時候還有我自己丟給公司的錢,包括印花稅包括定金,這畢竟是由我們這邊出的OK,這是從我帳戶出去的,那我這一筆錢怎麼來?那跟徐乃麟無關,重點徐乃麟收了我這一筆錢,總共將近快3百萬」 4-1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其配合開立本票,但也強調自己不會在本票上蓋章,陳永清居然要求公司員工用腳趾頭在本票上蓋假印、係騙局」、「徐乃麟還告訴其,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簽發才隔6天,就發訊息要其還錢」(徐乃麟於上訴後捨棄,見本院卷第125頁) 附表二編號1 「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趾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再來一個這張本票我簽發才隔6天,徐乃麟先生就發訊息叫我還錢了」、「徐乃麟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不斷的每天一直發訊息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 4-2 曹小均 108年6月14日 聯合新聞網等 「自己誤簽本票,代價就是多付58萬人民幣」 附表二編號3(內容同左) 5-1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公司股東聽信董女推薦,去買本案房地,結果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徐乃麟設定二胎,可見徐乃麟等早有預謀」 附表二編號1 「才剛過完戶到蔡先生的名下,徐乃麟就去設定二胎了,因為這件事情,我把蔡先生跟陳先生痛罵一頓,我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騙局」 5-2 曹小均 108年5月 鏡週刊 「徐乃麟拿北京項目向嘉義大哥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但徐乃麟及陳永清騙伊說一個月要6分利」、「友人帶我去嘉義大哥那邊求證,徐乃麟向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只須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 附表二編號1 「因為北京的項目要推進,所以資金要到北京去,剛開始徐乃麟先生是去跟嘉義大哥那邊,去拿了錢,那我有一次要開會的時候,我說這個會議我要進去,我才知道說,這個錢是不用利息的,但是徐乃麟先生跟陳先生他們騙我說,這一個月要6分的利息」、「徐乃麟先生向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的」 6 曹小均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外面 「北京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 附表二編號2-1 「北京的項目…徐乃麟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 附表二: 編 號 時間 刊登/發表處 陳述者 媒體報導 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內容 1 108年5月 鏡週刊 蔡曜丞 「指控徐假賣屋真詐財,還拿假本票騙錢詐騙金額超過8千萬元。一名曾與徐合作投資手機遊戲的蔡姓股東指控,之前聽從公司建議要買徐的豪宅,不料申請7千多萬元貸款被徐拿走後,房子卻未能點交,害他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徐連3百多元訂金、税金、豪宅管理費都賴給他。」、「蔡姓建商接受陳姓負責人等股東建議,先給付徐乃麟三百多萬元訂金、房屋稅等款項,並向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貸了六千多萬元,準備購買徐的豪宅,但事情卻非如他所願。首先,徐未進行點交,蔡姓建商不曾從徐的手上拿到房屋鑰匙,也無法入內停車」、「沒想到,將存摺、證件交給徐乃麟後,房屋產權竟遭徐設定,一千多萬元也沒進蔡的帳戶,蔡認為徐拿了錢,房子卻不交給他,借款被挪用,氣得對徐提出侵占、詐欺、背信等刑事告訴」、「更誇張的是,徐乃麟就是連豪宅的十多萬元管理費,也算在蔡姓建商頭上,蔡要求徐自行繳納,徐竟開出無法兌現的芭樂票給管委會,蔡痛批徐毫無誠意賣房,不但拿走七千多萬元貸款,還害他白白繳了一年房貸,甚至連三百多萬元欠款也不認,留下一筆爛帳讓他收拾,害他信用破產根本是陷害他,因此決定將徐的惡行公諸於世」。 那原因,就是因為中間還有徐乃麟先生他自己有提供了說他有一間房子要賣,那時候剛好我們陳姓負責人跟我提到說,因為我本身那時候是建商,我本來要買自己桃園的房子,我們自己蓋的,還是我自己蓋的。那當時包括我們另外一位北京的負責人,負責掛北京的負責人一位曹女士,他們就跟我說你一樣要買房子,為什麼不買臺北市?那又是首購。對,我想一想,我說這樣子,我根本差額我每個月要繳的金額的錢多了一倍,她說沒關係公司現在還有一些錢,公司先幫你繳第1年,這個我在法院上都有寫到。後來我說好OK,第二年之後我再自己繳,因為公司開始會賺錢等等,我自己繳或者是我自己會去打算這個房子要怎麼處理,那又可以說剛好有多餘的資金的時候我貸款下來,因為我首貸而且我信用非常的好,那我如果貸可以貸到7成以上的話,可能再二胎吧,這樣子來我錢剩下的錢還可以支援公司,還可以繳這個貸款,至少繳一兩年,我算一算這樣是蠻可以的,OK,至少有一個臺北的房子。也就是,於是乎在這樣子大家我們4個人的溝通之下,就這樣這個事情就定了。結果定了之後到後來發現跟我想得不太一樣。就是第一,房子沒有點交,這個事情在管理委員會,他們的前任管理委員會一位袁先生,那個袁世凱的袁,他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理,那位袁經理當時在法庭上他也講了我根本沒辦法進去。我跟他購買的那一整年的情況之下,都是徐乃麟先生他自己在進出那個房子,然後他說他已經點交了,他說他已經點交給那個陳姓負責人。拜託是我跟他買呢,是我跟他買,結果我沒有辦法去點交這個房子,停車位都是徐乃麟先生自己在使用,然後進出的都是有一位叫做他跟有一位叫做什麼?那一位一個叫董小姐的、一位叫VIVI的什麼,我跟她不是很熟,我也是在公司,也是徐乃麟先生介紹我們認識她的。然後後來又介紹了一些一個叫做什麼俊毅的,來公司說他有資金想要來投資,好像是那個董VIVI介紹來的,可是他們一個介紹一個介紹一個,可是後來也沒有成,也沒有成,事情好像也沒有成啊,這些錢我也沒有看到都沒有進到公司,因為公司那時候我在管理,根本沒有看到公司有什麼金流有什麼進出,那如果有的話,那代表他們自己把錢拿走了,這很肯定,這是我的一個假設性。後來OK,後來他說不行,因為那時候我後來同時間在做買賣房子,然後買賣房子之後因為還有尾款,那時候我還缺徐乃麟那個尾款,所以說我跟徐乃麟協調好,我們那時候去找自己的一些朋友,那我在做二胎嘛,把尾款支付掉,我說你趕快把房子給我。後來他就介紹說一位閻姓的,好像是運動界的一位閻姓的名人,然後之後他介紹他說他有錢可以借,那可以借呢,我說那好啊,乃哥你能夠處理的話都可以,反正房子原本是你的,那你既然賣給我了,你願意再把這件事情再來促成那算是好事一件,我們也不疑有他,就把證件我什麼證件全部都給他了,結果給他之後他竟然給我設定,還設定,設定完之後變成我整個房子都變成完全都不能動了,然後這一筆錢也沒有進到我的帳號,這一件事情是可以去查的,我的帳戶裡面從來沒有設定的第二胎的這一筆錢進到我的帳號裡面,那這一筆錢去了哪裡?所以我那時候才會對徐乃麟先生提起了所謂的詐欺、背信、侵占這些部份的這些告訴,然後在法院當時有審理。 然後到最後是因為我們的陳姓負責人說因為我們在北京的項目涉及到中國的主管單位、政府單位,我們不要有一些事情,又間接怕影響到那一位曹女士,因為她負責人,我們不想要這樣子,到時候太敏感把我們取消合約怎麼辦?因為這一件事情,好,那我就退了下來,想說好,我就跟你簽和解書。可是和解書簽了之後,我說那至少,你不能,你該要還我的東西要還我嘛,我們那時候公司有時候還有我自己丟給公司的錢,包括印花稅包括定金,這畢竟是由我們這邊出的OK,這是從我帳戶出去的,那我這一筆錢怎麼來?那跟徐乃麟無關,重點徐乃麟收了我這一筆錢,總共將近快3百萬,那3百萬那時候國泰世華是我們的承貸的銀行,新莊國泰世華,然後經理的部份我們那時候有協調,就是如果他有跟徐乃麟有一些對話嘛,也跟我有通訊對話,因為我們畢竟是當事人,他說如果你今天把3百萬定存進去或者什麼樣的方案,他願意免除你這個所謂的違約金,因為還沒有到2年嘛,還沒有到2年。然後徐先生也同意了,可是後來他就一直拖一直拖,然後說他要出差、他要幹嘛他一直拖,那我也不知道他在拖什麼。終於最後他拖過兩年之後,他竟然說主張因為拖過2年所以按照我跟他的買賣合約這3百萬要沒收,然後他玩兩手手法,然後同時間我又跟他解除了那個就是我簽了那個和解書給他嘛,那他送到法院去,那法院當然就會給他不起訴處分,我就沒有繼續追,這個案子我也沒有上訴,是因為我跟他想說這件事情大家遇到了就相信你徐乃麟先生。結果到後面因為我們公司已經完全,這件事情到最後我們延伸出兩件事情的糾紛,後來我們公司根本沒有辦法運作了,所以陳先生、那個陳姓負責人拜託我代表公司去跟徐乃麟再去借一筆錢,因為公司真的需要很多軟體費用啊包括網路費用等等,包括行政費用,光機票費用都快買不出來了,OK。又去跟他借了一筆錢,然後那一筆錢我記得是90萬,有對話,有金流又回到公司,這個法院也審理過,那徐乃麟現在就是要把他跟陳先生的私帳跟這一筆公司的帳全部扯在一起,就算你扣完你還得還我210吧?他就漠視他說沒有,按照合約裡面,你就是違約了,兩年過了嘛。可是國泰世華那時候是對話,我有給記者你看過,對話裡面寫得很清楚他也不等他了,因為他拖到人家經理也不爽,真的也不爽了。不爽之後,再來還有第二件事情就是管理費,因為那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後來因為公司沒辦法繳,這時候他又用扮救世主的角色出現了,他說好,我就一直拜託沒辦法了,我真的沒辦法,反過來怎麼會變成公親變事主,反正就整個本末倒置了,變成我還得拜託他,變成他出來繳這些錢,他變成救世主,好,沒關係,我來幫你繳,那我再買回來好不好?哇靠,這誇張了,你知道嗎?我們幫他繳了大半年以上的房貸幫他繳清了稅,然後那半年他白白的用了那筆錢,然後再跟我們講違約,然後把我們那3百萬又沒入,沒入之後他什麼都賺了,賺完之後他跟我們講說,他說這一件事情你們還得感謝我,莫名其妙,我首貸我跟他非親非故,我不認識他,我憑什麼幫他啊對不對?他幫過我什麼?沒有啊,然後現在就管理費,後來就延伸出那一段時間的管理費。好,竟然你要買回去,我們上面寫的是我們的謄本上面寫的是解除原契約嘛,解除原契約了,解除原買賣就是解除買賣,代表解除什麼概念?代表全部統統沒有嘛,簡單講就是字面上的意義就是上面地政的意思就是這樣,這是地政謄本上面寫的,那你應該就是很簡單,管理費你就是幫我繳一繳,說這一件事我就算了,好嗎?我認了,我上一課可不可以?對不對,人總是這樣,我總上一課行吧?結果10萬11萬他還不繳,還跟管委會開了一張票,結果那一張票還芭樂票,還退,還跟管委會那邊簽了一個合約我沒繳,他說要繳,他繳了嗎?我相信在此時此刻他還沒有繳,多賴皮啊。什麼叫做誠信、什麼叫公眾人物,可受公評嗎?難道拿到一個判決書我不起訴,就代表他無罪嗎?我把所有的金流、所有的對話所有的內容統統呈現出來給社會大眾公評看看,對不對?尋求一個社會大眾的一個公評就好了,什麼叫做無罪,你知道嗎?這叫假道學。 曹小均 「另一名曹姓女股東則投訴,徐佯稱找金主投資,最後將公款五鬼搬運,還把她開出、未蓋章的1千萬元本票拿去法院裁定,讓她損失慘重。」、「曹女告訴記者,房地產是她的強項,可以替公司找到便宜的好房子,但公司股東偏偏聽信董女推薦,去買徐乃麟的房子,結果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徐設定二胎,可見徐等人早有預謀」、「曹女表示,徐乃麟在整起事件中,一直用五鬼搬運的手法滿足個人的利益。當時為了北京的投資案,徐自稱可以找到金主,要投入四千萬給公司,但要向嘉義的某黑道大哥借款」、「最後得到的資訊是,有人民幣一三二萬元(約新臺幣六百萬元)會入帳,但陳姓負責人和徐乃麟要求曹女先開立新臺幣一千萬元的本票給徐當作擔保,才會匯錢給她。曹女配合開立本票,但也強調自己不會在本票上蓋章,陳、徐也同意,不料陳居然要求公司員工用腳趾頭在本票上蓋假印,徐還告訴曹女,本票已送至嘉義大哥處,要她在六天內把錢湊齊,贖回本票」、「最後曹女透過關係到嘉義求證,借錢給徐乃麟的大哥告訴她,從未見過她開的一千萬元的本票,還透露借給徐的四千萬不用利息,只需以棋牌賽事的會員名單交換,她才恍然大悟,氣得痛罵徐設局騙她」 。 我一開始是因為陳先生,他幫我處理了房地產的糾紛,然後他跟我說他跟徐乃麟先生,在臺灣有辦全國麻將比賽,他叫我上網去看都可以得知,並告訴我說他們在中國大陸被騙,那但是這項目還是想要推進,看我在北京的關係可不可以幫他們推進這個項目,那我跟陳先生說,我去北京幫他們溝通這個事,項目如果能推進,我們就往前推,如果不能推進,被騙,就當作被騙。那他就帶徐乃麟帶我認識,那因為他是公眾人物,所以他說的話我們不會有質疑,那接著就是開始項目要推進,有紅頭批文也確認,不過他們原本想要辦的是麻將比賽,那北京體育總局那邊有給我一個訊息說,中國大陸不支持賭博的項目,但是他們有將鬥地主已經列為棋牌運動,合法的運動項目,所以如果你們線上要有其他的麻將,或者是21點,或者是德州撲克這些,你們自己在網站上面經營就好了,那國家只能經營你們合法的,那如果你們要辦鬥地主比賽的話是可以支持的,這樣子開始的。那陳先生他告訴我說,他已經被騙很多,所以他沒有多餘的資金,那徐乃麟先生願意支持他,那所以這個項目就在推進,那接著有某天,陳先生就帶了一個小姐,叫做董VIVI介紹給我,然後告訴我說他是很厲害、很厲害的律師,可以幫他很大的忙,那這個董小姐呢,就是告訴他說,大龍蝦要能夠跟銀行取得融資的話一定公司底下面須要有資產、房子,那我跟陳先生說,依照我在房地產,我可以幫他買到很便宜的房子,但是陳先生執意要買徐乃麟的房子,在內湖的房子,那董VIVI也在這過程當中幫忙跟銀行對接要融資貸款的部分,在這過程當中,董小姐有向蔡先生提出要蔡先生桃園的公司的資料,董小姐也有向我提出要我公司的資料,那我是拒絕的,因為我覺得我只是來幫忙,你們怎麼會把所有的事情,好像要強加在我身上。最後面就是他們已經合意要買徐乃麟的房子,這過程當中也有很多人去看過徐乃麟的房子,最後徐乃麟就是跟陳先生合意說,這個房子要去做,就是徐乃麟拿出房子來幫陳先生的公司能夠取得房子之後,再去貸款二胎,那就有多餘的資金可以作為公司的資金運用。好,這過程當中就是,以徐乃麟跟原來的元大溝通並沒有辦法有多餘的資金出來,所以是我協助幫他們跟國泰世華銀行去爭取,除了幫徐先生前面的4,500萬還掉之外,還多出了1,000萬的額度,這1,000萬的額度也是徐先生拿到自己口袋去,那在這過程當中因為陳先生他的信用是不良的,所以就由陳先生公司的總經理蔡先生去做借名登記吧,那蔡先生也沒有錢,所以呢蔡先生拿了一個本子給我,裡面只有700多塊,所以那個做金流的錢,200萬是我的錢,那陳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也跟我借了很多錢,他都以員工沒有領薪水,來博取我的同情,因為我覺得一個公司要經營是一件很辛苦的事,那徐乃麟到最後面,等到房子全部幫他們過完戶之後,鑰匙並沒有給陳先生,也沒有給蔡先生,然後蔡先生沒有辦法繳利息,陳先生也沒有辦法繳利息,那這部分是我沒有辦法理解的,因為過完戶你是要去辦二胎的,怎麼會沒有錢,所以我努力的去幫他們進行二胎的溝通,向會計師溝通到可以融資到接近2,000萬的額度,然後利息是1.5分的,對於他們在外面動不動就3分、4分、5分、6分來說,這是相當低的,但是問題是,會計師告訴我說,曹小姐這個房子早就被設定二胎了你不知道嗎,為什麼你還來做這個詢問,我說不可能阿,才剛過完戶阿,所以也就是這個房子,才剛過完戶到蔡先生的名下,徐乃麟就去設定二胎了,因為這件事情,我把蔡先生跟陳先生痛罵一頓,我說這根本就是一個騙局。最後面,因為北京項目要推進,他們必須要讓我知道說他們跟徐先生、徐乃麟先生不是同一掛的,所以蔡先生他會利用我在工地的期間,那徐乃麟先生到陳先生的辦公室他們在對帳,在對帳,在對話的過程當中,蔡先生拿著手機用微信軟體軟件直播一條一條的直播訊息,然後讓我聽他們在對帳,那所有的對帳内容完全是在講,陳永清跟董VIVI小姐跟徐乃麟先生他們的一些恩怨糾葛,在那時候的當下這些對話內容其實跟我是不相干的,但是一直到前幾個月詐賭事件這間房子的訊息又出來,我知道這個內容對楊小姐是有幫助的,因為徐乃麟先生又說因為他是名人,所以大家要搞他,我不認識楊小姐,但是我知道,他也是這間房子的第二個受害者,那這個對話內容,當時的蔡先生給我的這些對話內容,可以證實,徐乃麟跟董VIVI小姐是有很奇怪的關係,然後跟陳永清先生是有很龐大的債務糾紛,然後至於他們在這過程當中把我的錢A掉了,我走法律的過程,對啊,他們怎樣互相去掩飾,互相去作證,導致於不起訴,那徐乃麟先生對外都拿著不起訴書告訴別人說他是冤枉的,那在這過程當中,因為北京的項目要推進,所以資金要到北京去,剛開始徐乃麟先生是去跟嘉義大哥那邊,去拿了錢,那我有一次要開會的時候,我說這個會議我要進去,我才知道說,這個錢是不用利息的,但是徐乃麟先生跟陳先生他們騙我說,這一個月要6分的利息,我跟陳先生說沒有一個事業做半年一年就會賺錢,對啊,我說這種錢不能拿,所以最後面陳永清先生為了要能夠讓北京的項目能夠啟動,所以我們討論出來,就是至少都要有200萬人民幣過去,但是我人去北京等錢的時候,只等到132萬人民幣,然後,乃哥就發訊息問我說曹小姐你什麼時候要回來,我們可不可以碰面,聊一聊,然後等我回到臺灣的時候就是陳先生不斷的跟我說,這筆錢是到我個人帳上,所以要求我要開一張本票給乃哥安心,作為安心之用,可是呢我被他們盧了一兩個禮拜之後,因為覺得很煩,所以我就開了一張本票,我那時候的當下,我跟陳先生說,這張本票我不可能會蓋章,陳先生說只是要安心,所以這張本票上面的那個指印,是陳先生把他員工叫來用腳趾頭蓋的,我曾經跟法官要求說要驗指紋,因為這裡面根本就是一個騙局,對啊。再來一個這張本票我簽發才隔6天,徐乃麟先生就發訊息叫我還錢了,我也跟我的友人說,跟他們問說,在外面跟錢莊借錢是怎麼樣,他們說至少也是10天一期,對啊沒有那個6天就叫人家還錢的,所以這個事情之後,我就開始我覺得說我必須要某一天,可能必須要走法律程序才能把我的東西要回來,那因為徐乃麟先生,在這過程當中不斷的每天一直發訊息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那我也會害怕,所以最後面我也溝通讓北京把錢還回來,那錢還回來了之後,也都有證據、有簽收,但是,徐先生並不還我,並不歸還我本票,而在前不久,也把這張本票拿去法院作裁定,也就是因為作裁定的這個事件,跟楊小姐的這個事件,我決定要把這張光碟拿出來,對啊,去支持楊小姐與徐乃麟先生的官司,至於徐乃麟先生說他百分之兩萬要告,我也覺得我支持他一定要告,因為告下去才能夠還原所有的事實。 因為北京公司去了132萬,等我回到臺灣,徐乃麟隔6天要求我還錢,接著就不斷的告訴我說我的本票在嘉義那邊,然後這筆錢得還,到最後面,我也溝通讓北京還了錢,北京也要求徐乃麟先生要簽收,接著就是這個項目的推進之後,臺灣這幫人他們也去上海騙了上海另外一家公司的老闆娘,這過程當中,吃人家的、用人家的,機票也都人家出的,最後還要訛詐人家600萬人民幣,那這件事情也被上海的老闆娘去了北京求證,他們全部說是這件事情是我做的,那北京也幫我還原不是我,那後來這個項目我就跟北京溝通說,如果這樣的話我們把它關掉好了,這時候,北京跟徐乃麟先生溝通,需要他簽股東的退股,那徐乃麟先生原則上是告訴北京說好,但是等到他在臺灣我們透過一個友人,一個大哥黑先生,對啊跟徐乃麟先生溝通說,北京這邊要他簽字,徐乃麟先生居然裝傻,說他不知道這件事,再來就是陳永清先生他在三更半夜,跟這個黑大哥表述說,他們在這個項目燒了一兩億,所以他們不可能會簽字退股,才會有我拉的這個群,說中弘緣起緣滅,那這家公司我必須要把它關掉,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折騰,也跟徐先生乃哥去表述,目前在中國大陸,如果你有信用的瑕疵,你是沒有辦法買機票的,沒有辦法買高鐵的,我可以不用進去中國大陸,但是以你都說自己是身為一個名人,你或許爾後你就沒有辦法在中國大陸進出了,所以也就是因為這樣子,徐乃麟先生還在對話裡面說,他要召集所有投入這個項目的投資人,集合起來要告我嚴重詐欺,那事實上經過我去嘉義查證,透過友人帶我下去嘉義大哥那邊查證,是徐乃麟先生向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的,那都還沒有還,所以他們沒有辦法簽字退股的原因是因為,如果這家公司被我關掉了他們錢就得還,所以這家公司在107年的年初,已經關掉了,所以這次我去嘉義求證,徐乃麟先生是在107年才把這個錢還掉的,嗯。 2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 曹小均 「我這次會願意站出來,是因為在電視上看到乃哥他說百分之兩萬他要告楊女」、「這個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元不用利息,有證人…,我也對被騙這張本票負責任,…11月3號叫我簽本票,我也簽了…剛剛乃哥都提示了對我的誹謗,他們這樣的誹謗,我沒有辦法接受…,向嘉義拿4,000萬元不用利息,是逼我把公司關掉之後,107年才去還的,我有證人…,我再說一下,他跟蔡志龍那一半1月25號的那一張把房子賣回去是偽造文書,我跟蔡志龍跟所有的人在北京,我們1月24號就到北京了,乃哥是1月27號到北京的,那張卻是1月26號簽的」。 不用,我這次因為我願意站出來,是因為我在電視上看到,乃哥說他百分之兩萬要告楊女。我錢沒有了,我再賺就有,我不是大龍蝦的股東,我去北京中弘,剛剛乃哥都說了,能夠在中國大陸拿到中字頭的公司,是幫了非常大的力。這是北京檢察日報的官員,幫我寫的一封信,要給我們臺灣的法院,幫我澄清,但是,我還來不及給法院的時候,對,乃哥的不起訴書已經成立,在法院上,那些證人的證詞,北京都看過了,都知道是,在協助乃哥,讓乃哥下車的。今天乃哥所有說的事情,我不反駁他,他所提供的,我就他所提供的所有的事情,我來做澄清,他說他都沒有,他說他沒有,他已經告我誣告了,檢察官傳喚他,把他當為證人,告訴他的律師說,你們所提供的跟人家提出來的證據都不一樣,我今天還要說,我沒有跟地下錢莊借過錢,我不知道跟錢莊借錢是什麼樣子。但是,你們有看過,我如果今天,我曹米芳在9月26日剛剛那一張,還是9月16日,寫明借款協議書,但是上面把你的名字落款在上面,說曹米芳必須要還錢,沒有曹米芳的簽字,你們剛剛都拍了,那你們認為這筆錢,是曹米芳該還嗎?我對接臺灣跟北京,把一個很好的項目,中國大陸不支持賭博,但是他們把棋牌項目列為運動項目,他們說,臺灣這些人我不認識,你幫忙對接了這個事,你要來當法人,你要對兩邊做負責任,我是這樣子傻傻的去當了法人,我跟臺灣這些遊戲,我不懂,我連麻將都不會打,我這樣子傻傻的去當了法人之後,這個項目,在嘉義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有證人,我是因為徐乃麟先生,拿著這張本票,下去,去法院作裁定,這張本票他剛剛都說了,950萬,你們去換算一下,當時的稅率大概是190萬人民幣,我也對我自己被騙簽這張本票負責任,我做什麼事情我都負責任,我讓北京把190萬打款回來還給徐乃麟先生,都有證據,我都可以提供給你們,徐乃麟先生居然拿著一個兜不起來的數字去法院裁定,也不願意還給我。剛剛9月26號的一張借款協議書,就把我出賣掉了,我回到臺灣,11月3號叫我簽本票,我也簽了,因為陳永清每天都在盧我,132萬人民幣,是到你曹米芳的帳上,沒有簽,乃哥不會再幫我,只是要讓乃哥安心,我簽了,我也負責任,我也讓北京還款了,為什麼不還我本票?錢要還徐乃麟,徐乃麟還說了「米芳今天這樣4個人坐下來相當有信心,而且大家把話說得清清楚楚,王剛這個人真的沒有話說」(手指提出之對話紀錄)。陳永清跟北京講「乃哥歸還本票的事,小弟回去一樣會找他要,跟乃哥強調,小弟今天以個人立場,若是因為我差他錢,而不還姑姑這張本票的話,這個事情小弟會請乃哥清清楚楚別亂扯,抱歉,造成大家的困擾」(手指提出之對話紀錄)。我如果負責任,還要這樣子的話,我不知道我要去法院上,剛剛乃哥都提示了他對我的誹謗。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媽,他們對我這樣子的誹謗,我沒有辦法接受。那我有跟你借過一毛錢嗎?300多萬這個事情既然乃哥問了,那我就講,本來房子的事情,我想讓蔡曜丞先生去還原,我等一下我可以讓你們聽,不要說我說,不要說誰說,我們來聽乃哥自己說,我全部燒成光碟了,全部在講詐賭事件,那間房子的事情,全部在扯董VIVI跟徐乃麟跟陳永清跟那些金主之間財務的問題。這是跟本案有關的,我就是因為乃哥說,百分之兩萬要告楊女,這些對話內容對我的案情沒有幫助,但是對楊女是有幫助的。190萬已經還了,本票沒有還,向嘉義拿4,000萬不用利息,是被我把公司關掉之後,107年才去還的,我也有證人,這位證人說他不用打馬賽克。…乃哥今天所有的東西,我再說一下,他跟蔡曜丞,那一年1月25號的那一張把房子賣回去是偽造文書,我跟蔡曜丞,跟所有的人在北京,我們1月24號就到北京了,乃哥是1月27號,到北京的,那張卻是1月26號簽的。 2-1 108年5月22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聯飯店)外面 曹小均 「拿著1個項目去拿錢、去騙錢,在我的定義是騙,而不去投入這個項目,而需要這個項目支持他們繼續在外面拿錢,可能他們龐大債務的洞吧,需要去還高利貸或哪裡,不知道…」。 我幫他們對接北京的項目,跟國家簽的合同是20年,他們不到一年就浪槓走人,還因為把我的本票拿去做裁定,我向北京告知了這件事,我也請了一個長輩帶著我去嘉義求證有沒有見過我這張本票,嘉義說從來沒有見過,所以徐乃麟發給我的簡訊裡面,本票11月3號簽的,隔6天就叫我還錢,我不知道在外面的錢莊借錢是這樣子的嗎,但是我還是負起責任,請託北京把錢還回來,徐乃麟拿了4,000萬不用利息,他卻跟陳永清騙我說要6分的利,這個項目是他們要做的,居然來誆騙一個幫他們忙的人,當他們要把債務丟給我的時候,就說我是董事長,就說我是法人,其實我都不是,我只是一個願意負責任的幫他們忙的友人,直到我下去嘉義求證4,000萬,是在我將北京公司關掉的時候,徐乃麟先生才還掉的,他剛剛為什麼不讓我說,他的律師為什麼要急著就切掉,因為這個有證人,這個再說下去是對他不利的。還有再來就是我的手機,我的手機裡面是當初,他們房子徐乃麟的名字變成蔡志龍的名字,又變回去徐乃麟的名字,我那時候跟他們講說,你們全部的人攪和在董VIVI身上,根本就是一個詐騙。我說北京項目,是我去對接的,我就能夠讓它停止,他們需要北京的這個項目,所以蔡志龍先生,帶著我去米蘭苑的外面,看著豪車進進出出,蔡志龍先生告訴我說,裡面在開賭場,也就是在爆出詐賭事件的時候,米蘭苑就是一個賭場了,再來就是,他們在陳永清的辦公室,所有的對話內容,其實幫不了我的案情,但是可以幫楊女,跟徐乃麟先生很熟的一個朋友,一個老大哥,他說他沒有辦法幫我出庭作證,但是他也叫我對徐乃麟先生手下留情,我今天站在門口,聽他從頭講到尾,如果今天這個人有一點點反省能力的話,不要什麼都說,因為他是名人,所以別人要搞他,大家沒有這麼多的力氣可以搞他,因為我們都需要工作,我不是名人,我也不需要曝光,但是隨著拿著一個項目去拿錢、去騙錢,在我的定義是騙,而不去投入這個項目,而需要這個項目支持他們繼續在外面拿錢,可能他們龐大債務的洞吧,需要去還高利貸或者是哪裡,這個我不知道。我就說了,我沒有跟錢莊借過錢,我不知道外面的生態是怎麼樣,我今天只是要來拆穿他還原事實,如果徐乃麟先生,你有任何覺得我說錯。歡迎要比楊女加百分之3萬、百分之5萬告我,告我、告我。 3 108年6月14日 聯合新聞網等 曹小均 「實情就是房子他們玩完一遭,依舊是徐乃麟的,但我的錢卻不見了,且自己誤簽本票,代價是多付58萬人民幣」、「徐乃麟就是『披著羊皮的狼』,對於徐要自己發出的聲明稿,絕對不會簽,這就是一連串騙術,以後我不會再開記者會,徐乃麟的本票事件、房子事件都針對我,但過程中不是只有他一人,他們是團體詐騙」。 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820卷第39至42頁之網路新聞文字 4 108年7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門外 曹小均 「你『徐乃麟』到底跟董VIVI什麼關係?徐乃麟,你再告訴我,你為什麼拿北京項目4,000萬元,偷偷的去退掉董子綺借的高利貸」。 他騙我說,我誤簽了1,000萬本票,在嘉義黑幫那裡,他一而再再而三的說謊。曹小均手持載有「徐乃麟一騙再騙」字樣之看板。你到底跟董VIVI什麼關係?徐乃麟你再告訴我,你為什麼拿北京項目4,000萬,偷偷的去還掉董子綺借的高利貸? 蔡曜丞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 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了?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他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給法官,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有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蔡曜丞手持載有「徐乃麟先生約我到他公司、談論內容簽和解、配合他開記者會並提告曹小姐。本人拒絕接受。本人所言屬實」之看板。 附件一: 吾等二人於民國108年5月至7月間,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時,指摘及傳述「徐乃麟拿走7千多萬元房貸後,房子未能點交,連3百多萬元訂金、稅金、豪宅管理費都賴給他」、「將存摺、證件交給徐乃麟後,房屋產權竟遭徐設定」、「房子才剛拿去貸款,就被徐設定二胎,可見徐等人早有預謀」、「徐自稱可以找到金主,要投入4仟萬給公司,但要向嘉義的某黑道大哥借款」、「曹透過關係到嘉義求證,借錢給徐乃麟的大哥告訴她,從未見過她開的1仟萬元本票,還透露借給徐的4仟萬不用利息,只須以棋牌賽事會員名單交換,她才恍然大悟,氣得痛罵徐設局騙她」、「拿著一個項目去拿錢、去騙錢,在我的定義是騙,而不去投入這個項目,而需要這個項目支持他們繼續在外面拿錢,可能他們龐大債務的洞吧,需要去還高利貸或哪裡」、「實情就是房子他們玩完一遭,依舊是徐乃麟的,但我的錢卻不見了,且自己誤簽本票,代價是多付58萬人民幣」、「徐乃麟就是披著羊皮的狼,對於徐要自己發出的聲明稿,絕對不會簽,這就是一連串的騙術,以後我不會再開記者會,徐乃麟的本票事件、房子事件都針對我,但過程中不是只有他一人,他們是團體詐騙」、「二胎的錢,你給我拿去哪裡?有沒有進我的帳戶?沒有嘛,然後事後說要跟我和解,法官講什麼你是名人,要不然你們要不要私下談一談,依據大局為重,我簽和解書給他,他才不起訴的,他跟我的和解書內容完全沒履行,我還可以告他的」等相關內容,業經法院判決認定侵害徐乃麟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並應賠償徐乃麟精神上損害確定。為此,特刊登本啟事,以回復徐乃麟之名譽。 附件二: 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徐乃麟(以下稱甲方)與蔡志龍(以下稱乙方,即蔡曜丞)茲就買賣契約爭議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321號案件達成和解如下: 1.雙方確認關於104年4月29日就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之爭議,依下列方式處理: ⑴甲方同意協助乙方變更系爭房地銀行貸款之債務人。 ⑵乙方確認其基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給付之所有款項(包括且不限於定金、增值稅、過戶所生之稅捐及費用、貸款),均由乙方個人基於契約所支付,若有他人另向甲方主張權利,乙方應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⑶雙方同意對於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均拋棄所有權利,不互相求償。 2.乙方同意立即具狀撤回對於甲方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2321號案件之刑事詐欺、背信及偽造文書之告訴。 3.就本和解書若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和解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和解書人 甲方:徐乃麟 地址:(略) 乙方:蔡志龍 地址:(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