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V-113-重再-28-20241022-4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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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黃秀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113年 度重再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復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28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5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可憑(見本院卷第367至407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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