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HV-113-重再-35-20241008-2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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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林淑慧 林貴煌 林淑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湯奇峰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重再字第35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