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V-113-重再-40-20241101-1
字號
重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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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陳志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子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5萬,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0,252元,因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