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職位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V-113-重勞上-22-20250213-1

字號

重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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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寬寬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功儒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洪三開間請求回復職位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零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㈠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333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應自111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被上訴人5萬2000元,及自各該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訴人應提繳1696元至被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㈤上訴人應自111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3180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㈥原審被告陳功儒應給付被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原審判決:㈠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提繳1696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㈢上訴人應自111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3180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㈣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部分、對陳功儒部分)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附條件宣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關於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應以被上訴人於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得受利益計算,而被上訴人為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其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參(見原審卷第51頁),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11年1月6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不合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推定至65歲強制退休之日即146年12月19日止,尚有35年餘,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權利存續期間最長以5年計算,則依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最終主張其每月薪資為5萬2000元(見原審卷第460頁),其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利益為312萬元【計算式:52,000元×12月×5年=3,120,000元】,則此部分上訴利益價額為312萬元;另關於上訴人應提繳1696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及應自111年2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提繳3180元至被上訴人勞退專戶部分,經核與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故應以312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832元。然上訴人於112年11月2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以其雖於原審獲一部敗訴判決,仍先以342萬4896元計算而預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2435元(見本院卷第29頁),核已溢繳第二審裁判費4603元【計算式:52,435元-47,832元=4,6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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