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HV-113-重勞上-4-20250311-3
字號
重勞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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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趙宏泰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1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漏未附上附表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