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HV-113-重訴-12-20241218-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A6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A7 同上 A36 同上 A44 同上 A68 同上 A81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朱○宸 莊○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之D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 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6%,餘由原告依附表之F欄所示比 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各以如附表之E欄所示金額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之D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朱○宸係YouTube網站直播主,被告莊○睿係 其助理(以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二人共同以人工智慧及深偽(Deepfake)技術,將自網路下載之伊等網紅、藝人之臉部影像合成於日系丙V女優,製作擬真性極高之猥褻影片(下稱換臉影片),上傳並儲存至朱○宸之GOOGLE DRIVE雲端空間,並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以朱○宸註冊之「台灣網紅挖面」推特(Twitter)帳號,提供眾多換臉影片之宣傳短片,並以Telegram之通訊軟體群組,招攬公眾以購買或付費註冊為會員之方式,提供線上瀏覽該換臉影片,伊遭被告換臉上傳之影片片數各如附表之丙欄所載。伊均為有大量粉絲、具影響力之網紅,該換臉影片於網路流傳,致伊易遭人誤認拍攝性隱私影片,顯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各給付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對於原告主張伊製作、上傳換臉影片,致侵害原 告名譽權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伊無資力賠償。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共同製作合成其臉部影像之猥褻影片,招攬公 眾付費而得於線上觀覽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被告上開行為,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87號判決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該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至28頁)。觀之被告招募會員、播放換臉宣傳短片之推特(Twitter)帳號名稱為「台灣網紅挖面」,因此加入之付費觀覽者固不致誤認換臉影片之演員為原告本人,惟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廣佈而難以查證來源,致社會大眾易於瀏覽該擬真性極高之換臉影片後,誤信原告為猥褻影片之演出者,而降低原告之社會評價。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慰撫金,即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原告固主張其等為具影響力、有大量粉絲之網紅, 惟經本院闡明,仍未提出有關其身分、經歷、社會廣知程度及資力等相關證明,爰參酌上開刑事案件卷載原告現職各如附表之B欄所示(見刑事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暨勘驗紀錄表);原告於112年度所得各如附表之C欄所示,有本院限閱卷附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佐;及被告總上傳之原告換臉影片片數各如附表之丙欄所示,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情節有別等情,認其等各得請求如附表之D欄所示之慰撫金。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各給付原告如附表D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8日(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卷第11至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另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為請求部分,於同一事實範圍內,不能獲更有利之判決,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另兩造就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附表   原告編號 丙:被告總上傳片數 B:原告現職 C:原告112年度所得 D:本院認定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 E:原告供擔保金額 F:原告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A6 3片 實況主 9萬餘元 20萬元 6萬7000元 17% A7 4片 實況主 76萬餘元 20萬元 6萬7000元 17% A36 3片 YOUTUBER 41萬餘元 20萬元 6萬7000元 17% A44 5片 YOUTUBER 7千餘元 25萬元 8萬4000元 15% A68 11片 實況主 78萬餘元 50萬元 16萬7000元 14% A81 10片 YOUTUBER 71萬餘元 50萬元 16萬7000元 14%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