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HV-113-金上-14-20250320-3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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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呂貴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妏萱、陳婷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 1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14號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卷605頁),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615頁),該裁定於114年3月3日送達(本院卷617頁),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裁判費查詢表及答詢表、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623至636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