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3-金上-21-20250312-1

字號

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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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廖子盈 蔡沛辰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派宏 (現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謝靜儀 (現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林雅容 被 上訴 人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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