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3-金訴-4-202503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通麗 楊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啟隆 阮小平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