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3-金訴-4-202503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通麗 楊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啟隆 阮小平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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