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HV-114-上易-186-202503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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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劉靜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 第616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 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駁回在案,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查原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35萬2172元本金及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而上訴人係 聲明原審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等語(見本院卷 第9頁),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萬5017元(計算式詳附 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293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蔡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萬3281元 1 利息 1萬7535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0月22日 (17/365) 12.20% 99.64元 2 利息 7萬9570元 113年10月6日 113年10月22日 (17/365) 15.00% 555.9元 小計 655.54元 41萬6170元 1 利息 39萬482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10月22日 (83/365) 4.16% 3734.89元 小計 3734.89元 49萬3636元 1 利息 46萬7425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0月22日 (82/365) 5.16% 5418.54元 小計 5418.54元 33萬9085元 1 利息 32萬2524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0月22日 (82/365) 4.19% 3035.97元 小計 3035.97元 合計 136萬5017元 註:利息計算說明: 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立法理由明揭:「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等語。②被上訴人起訴日期為113年10月23日(見原審卷第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文戳章),是其請求起訴前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予併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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