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HV-114-上-1-20250103-1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莉婷 胡青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堯楷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28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肆萬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 由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上訴人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該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114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