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HV-114-上-1-20250307-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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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莉婷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堯楷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