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HV-114-保險上-15-20250326-1
字號
保險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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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張學聖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 金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3,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