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V-114-勞聲-12-20250331-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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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韋翔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智信、曾品淳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十九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給付工資 等事件之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於民國113年7月5日準備程序表示上訴人於108年前之特休均已休畢,故未請求,惟漏未記載於筆錄,為此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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