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V-114-勞聲-2-20250109-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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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自強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字第六十六號請求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準備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更一第4號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以證人江俊國證述相對人對聲請人為解僱當日之細節事項,於法庭筆錄尚有未能完全記載之內容,致聲請人受不利之判決,為還原當時證人表達之意見,以確保其訴訟權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1年8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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