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HV-114-勞聲-4-20250122-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吉騰連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德威 訴訟代理人 何念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駿紘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上易字第八十五號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85號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之當事人,以當事人開庭之部分陳述未記入筆錄,為確認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並為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為由,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