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HV-114-勞聲-6-20250205-1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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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一、 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給付工資等 事件(星股)承審法官聲請迴避,但是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