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HV-114-勞聲-6-20250227-2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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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偲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 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 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伊與相對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 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涉訟,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下稱系爭事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6月17日、112年11月15日、同年12月27日、113年3月15日行準備程序,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闡明 兩造訴訟關係,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云云(見本院卷第3-4、55-56頁)。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釋明受命法官究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 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與其有何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從而   ,聲請人以受命法官並未於準備程序闡明當事人間訴訟關係   ,主觀臆測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並據以聲請迴避   ;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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