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V-114-國抗-5-20250327-1

字號

國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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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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