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V-114-家再抗-1-20250213-1

字號

家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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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弼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昱伶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95號裁定,聲請再審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第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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