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HV-114-家抗-14-20250318-1
字號
家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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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黃莓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黃秀珠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 民國114年1月9日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 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1000元(本院卷第9頁)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