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V-114-家聲更一-1-20250210-1
字號
家聲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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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正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姜小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7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7號),並以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58號卷第67頁)。又本件上訴自形式觀之,尚難認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