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HV-114-家聲-10-2025021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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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承泰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55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 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判先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為釋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55號(下稱本案訴訟 )之承審法官迴避,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自始至終不審查李金團、李美玲、李美慧、李明芳(下稱李金團4人)洗錢犯罪流向,明顯圖利李金團4人,任憑其等互相作證為彼此脫罪,協助偽造假證據,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綜觀聲請人指摘並聲請本案訴訟承審法官應予迴避之 事由,無非以承審法官於準備程序期日就本案訴訟否准聲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及聲請人不滿承審法官調查證據之進行,然此均屬法官證據調查准駁之職權或訴訟指揮權之行使,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有別,聲請人上開主張,要屬無據。至聲請人其他所陳,均為其就本案訴訟之抗辯,與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無關,附此敘明。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案訴訟之承審法官對於該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進行審理程序時有何不公平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徒執上情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