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V-114-家聲-11-20250303-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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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佳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家祥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二三八號分割遺產事 件,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須更正準備程序筆錄為由,聲請交付本院113 年度家上字第238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正當理由,復查無其他應予限制之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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