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HV-114-抗更一-8-20250327-1

字號

抗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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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家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素蘭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裁定 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人,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權狀),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下稱本件訴訟)。相對人未舉證其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伊名下,且其執此對伊所提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現改分為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請求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合稱另案訴訟),部分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本件訴訟應可自行調查判斷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有無借名登記關係,無裁定停止之必要,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顯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無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定發回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本件訴訟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所有權狀 ,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所有權狀;相對人於另案訴訟主張其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請求抗告人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等情,有另案訴訟判決可稽。本件訴訟應審認相對人占有系爭所有權狀是否具正當權源,縱涉及系爭不動產是否為相對人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之另案訴訟相同爭點,然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可自為調查審認,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顯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陳彥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土地地號及建物建號 所有權人 另案訴訟案號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1號(見原法院卷第249至259頁)、本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327號(改分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見本院卷第9至20頁) 2分之1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100000分之5768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4分之1 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8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9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0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11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6號(見原法院卷第261至271頁)、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見本院卷第21至32頁) 全部 12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原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見原法院卷第261至271頁)、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4號(見本院卷第21至32頁) 2分之1 1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4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5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6 無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7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謝家華 2分之1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2分之1 21 無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謝家華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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