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HV-114-抗-125-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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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請求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原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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