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V-114-抗-156-20250213-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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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高訓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偉立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5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12511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雖經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大桃園估價事務所)鑑價,然該所估價師未進入系爭不動產內部檢視,致未參酌建物牆面有龜裂、漏水及嚴重壁癌等情形,即鑑定系爭不動產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84萬7,000元,對照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網之鄰近建物實價登錄價格,高出80萬元以上,不符合市價;且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發函向伊詢問是否聲請重新鑑價,於同年11月12日卻另發函否准伊之聲請,似有矛盾,爰聲明異議,請求就系爭不動產重新鑑價等語。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25110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抗告人對原處分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5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 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固定有明文。惟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為決定,是否重新鑑價屬執行法院之裁量範圍,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 三、經查: ㈠執行法院於系爭執行事件囑請江庭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 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該事務所於112年6月27日鑑定系爭不動產價格為403萬5,817元;嗣因抗告人聲請重新鑑定,執行法院再委由大桃園估價事務所鑑定,該事務所於113年6月18日鑑定系爭不動產價格為449萬1,966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可見執行法院已命鑑定人就系爭不動產估定價格,並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核定底價前,踐行詢問債務人即抗告人意見之程序,且曾依其意見重新鑑價。而縱鑑定單位鑑估系爭不動產價格高於市價,並經執行法院預定為底價,然因不載明於拍賣公告,亦難認有何影響應買人所出價格之可能;則倘系爭動產果值高價,透過公開拍賣之出價,當得以合理價格拍定,無損於抗告人之權益。故抗告人僅以估價師未進入系爭不動產內部檢視致鑑價過高為由,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未重新鑑價為不當,自不可取。 ㈡又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僅屬執行法院依職權核定拍 賣底價前之徵詢程序,執行法院固非不得引為參考之依據,惟不受其拘束,且酌定系爭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或是否重新鑑定,均屬執行法院之職權裁量之範圍,執行法院審酌鑑定報告結果及憑信性,透過詢價及相關情事,以酌定最低拍賣價格,係屬其職權裁量,亦非即受鑑定報告所載估鑑價格之拘束。是執行法院雖曾發函請抗告人就是否聲請重新鑑價表示意見,然此僅供執行法院綜合考量有無再為鑑價必要,非謂執行法院應受其意見拘束。況執行法院前已依抗告人聲請重新鑑價,倘依抗告人聲請一再重新鑑價,反導致執行程序時間拖延、執行費用增加,對債權人、債務人更加不利。故抗告人主張執行法院已發函向伊詢問是否聲請重新鑑價,嗣另發函否准伊之聲請,似有矛盾云云,亦不可取。 四、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原裁定維持上開處 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區 ○○ 000 609.34 2771分之15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地號 2 桃園市 ○○區 ○○ 000 154.02 3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地號 3 桃園市 ○○區 ○○ 000 96.21 2771分之15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地號 4 桃園市 ○○區 ○○ 000 1064.9 2771分之15 備考 重測前:○○○段00-0地號 5 桃園市 ○○區 ○○ 000 688.13 2771分之15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地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地下層:71.03 一層:92.02 二層:86.04 三層:86.04 屋頂突出物:12.82 合計:347.95 陽台:16.28, 雨遮:2.27 3分之1 桃園市○○區○○○○○街00號 備考 重測前:○○○段0000建號 2 109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住家用 四層:56.06 合計:56.06 3分之1 桃園市○○區○○○○○街00號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