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使用借貸契約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HV-114-抗-290-20250312-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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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秦復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間終止使用借貸契 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 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 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00元未據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