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HV-114-抗-58-20250331-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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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張雅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 第6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為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執行程序若已終結,執行處分已無從撤銷或更正,其聲明異議,已無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原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10年度司 執字第72364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5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對富邦人壽公司核發扣押命令,富邦人壽公司於113年8月7日陳報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保單存在並予以扣押。抗告人就強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執行法院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查相對人業於114年1月8日具狀撤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有本院民事庭電話紀錄、執行法院傳真之民事撤回狀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原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58號執行事件,已因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而終結,依上揭說明,抗告人對相對人之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