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HV-114-破抗-1-20250325-1

字號

破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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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亞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淵 上列抗告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公司等間聲請 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3年度破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經營不善已停業,負有如附表1所 示債務至少新臺幣(下同)3千餘萬元,另有稅捐、罰鍰未繳納共25萬1,860元,伊雖有如附表2所示應收帳款債權可收取,及有財產目錄所示資產,惟資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原裁定未調查伊有應收帳款未收回,僅以附表2所示部分債務人未陳報欠款資料,即認附表2所示應收帳款不應列為債權,逕以本件無宣告破產實益,駁回伊之聲請,自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依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規定 ,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必於債務人確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其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駁回破產之聲請。經查: (一)抗告人所負優先權債務共477萬9,477元(附表1編號1至3)、 普通債務計3,502萬3,515元(附表1編號4至58),總額約3,980萬餘元,附表1編號3所示動產擔保抵押權係以抗告人所有之CNC數位加工機6台為擔保等情,有如附表1編號2之債權證明欄所示證據為證。觀之抗告人陳報其所負附表1編號4至58所示債務,均已逾期未清償,編號5至7之債務業經債權人起訴行使權利取得法院判決,編號8之債務則已經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編號20之債務經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編號45之債務亦經債權人請求給付,嗣抗告人與該債權人成立訴訟上調解,編號47至58之債務為抗告人應負擔之票據債務。則抗告人就其積欠之債務,已有違約不能清償之情形。 (二)又抗告人陳明其就附表2所示應收帳款債權,固已收回92萬0 ,336元(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2頁),惟就抗告人陳報附表2編號1、3、8之債權部分,經原法院通知各該債務人表示意見,經其等收受後,未為否認之表示(見原法院卷第121頁之函文、第125頁至第129頁之原法院送達證書),且依抗告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可知其尚有應收帳款債權111萬6,721元可收取(見原法院卷第85頁至第88頁);再以抗告人所提財產目錄,可知其所有之CNC數位加工機6台、空氣壓縮機、堆高機、電腦、辦公家具等資產,於112年度經殘值重估之未折減餘額已達716萬3,151元(7,114,927+2,019+1,192+28,571+1,939+2,177+357+3,834+8,135=7,163,151,見本院卷第67頁),是抗告人之財產約920萬0,208元(920,336+1,116,721+7,163,151=9,200,208),雖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惟以上開財產清償附表1編號1至3所示債務477萬9,477元後,尚餘442萬0,731元。再依抗告人在原審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編號1至44部分,已載明姓名(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僅餘編號45至56(即附表1編號47至58號,見原法院卷第100頁至第103頁),未記載地址、聯絡電話,惟無礙抗告人所負債務超逾其資產之判斷,原法院未查明抗告人之現有資產實際價值、債務數額究竟若干,以確定其有無負債大於資產,且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遽謂抗告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減去營業稅債務後僅餘10萬7,951元,難認足敷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費用及破產管理人報酬,亦不足以繳納勞動部就業安定費債務15萬3,559元,不符破產要件,欠缺宣告破產實益,逕駁回其聲請,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茲審酌事實認定之審級利益,及應否宣告破產及其破產程序之進行,宜由原法院調查及進行,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1(抗告人所負債務,元:新臺幣) 優先債權、行政執行: 編 號 債權人 抗告人113年7月23日陳報之現存債務餘額 債權證明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稅 28萬7,812元 113年6月28日北區國稅新莊服字第1130603681號函(見原法院卷第59頁、第61頁) 2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433萬8,106元(以「CNC數位加工機6台」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 借貸契約書、履約保證金協議書、分攤明細及配合建議書(見原法院卷第90頁;本院卷第53頁至第67頁) 3 勞動部就業安定費(行政執行) 15萬3,559元 113年1至3月催繳通知單(見原法院卷第83頁) 小計 477萬9,477元 普通債權: 編號 債權人 抗告人113年7月23日陳報之現存債務餘額 債權證明 4 第一商業銀行長泰分行 63萬2,161元(見原法院卷第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債權總額含本金61萬8,750元及利息、違約金)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93萬7,851元(見原法院卷第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9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債權總額含本金171萬1,590元及利息、違約金)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9萬0,699元(見原法院卷第8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8號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4頁)(債權總額含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萬6,527元(見原法院卷第90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第529號判決(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債權總額含本金141萬2,206元及利息、違約金) 8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1,675,000 144萬6,600元(見原法院卷第90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9號裁定(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3月22日桃院增八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11號執行命令(見原法院卷第139頁至第141頁)(債權總額含本金267萬1,600元及利息) 9 長和精密有限公司 29萬8,233元(見原法院卷第90頁) 10 泰暘/弘暘工業有限公司 50萬2,618元(見原法院卷第91頁) 11 昌特有限公司 102萬4,590元(見原法院卷第91頁) 12 和益齒輪工業社 1萬2,154元(見原法院卷第91頁) 13 威潤實業有限公司 7萬9,170元(見原法院卷第91頁) 14 順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4萬9,628元(見原法院卷第92頁) 15 昇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2萬3,337元(見原法院卷第92頁) 16 維歆國際有限公司 6萬5,480元(見原法院卷第92頁) 17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779元(見原法院卷第92頁) 18 乾津刀具有限公司/泉朝企業社 4萬1,603元(見原法院卷第92頁) 19 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萬4,505元(見原法院卷第93頁) 20 國際電木板企業有限公司 4萬7,093元(見原法院卷第93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41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41頁)(債權總額含本金7萬1,401元及利息) 21 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81元(見原法院卷第93頁) 22 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萬9,126元(見原法院卷第94頁) 23 松華交通有限公司 2,415元(見原法院卷第94頁) 24 佳陞實業有限公司 6,300元(見原法院卷第94頁) 25 利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萬6,653元(見原法院卷第94頁) 26 亞登國際有限公司 1萬7,850元(見原法院卷第95頁) 27 永鑫五金行 5,355元(見原法院卷第95頁) 28 鐵元鋼鐵有限公司 4萬9,508元(見原法院卷第95頁) 29 國基熔接所 2萬1,074元(見原法院卷第95頁) 30 冠登資訊有限公司 1,800元(見原法院卷第96頁) 31 恆暘股份有限公司 3,938元(見原法院卷第96頁) 32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萬9,610元(見原法院卷第96頁) 33 耀瓏機械有限公司 14萬3,010元(見原法院卷第96頁) 34 榮順企業社(順榮) 7,161元(見原法院卷第97頁) 35 翼首精密有限公司 4萬1,979元(見原法院卷第97頁) 36 丼鑫企業社 9,807元(見原法院卷第97頁) 37 正祥齒輪有限公司 1萬1,928元(見原法院卷第97頁) 38 昕浩貿易有限公司 4萬6,515元(見原法院卷第98頁) 39 合記興業有限公司 7,476元(見原法院卷第98頁) 40 利威研技有限公司 1萬5,768元(見原法院卷第98頁) 41 群豐精密有限公司 7,245元(見原法院卷第98頁) 42 九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1萬4,700元(見原法院卷第99頁) 43 釔舜實業有限公司 8萬3,831元(見原法院卷第99頁) 44 璟順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2,434元(見原法院卷第99頁) 45 洋基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1,623元(見原法院卷第9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小調字第1207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債權總額為本金4,658元) 46 啟成機械有限公司 6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0頁) 47 張庭豪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8日) 2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0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69頁) 48 劉家昌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5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0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0頁) 49 鄭國忠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3年1月1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0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2紙(見本院卷第71頁) 50 李承恩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7日) 5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1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及本票各1紙(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 51 何宗興支票債權(票載發票日為112年12月27日) 2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1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4頁) 52 阿緯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5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1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5頁) 53 LEO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2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1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2紙(見本院卷第76頁) 54 江政勳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3年1月5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2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7頁) 55 陳鈺蘋支票債權(票載發票日為113年1月12日) 1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2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8頁) 56 小春支票債權(票載發票日為112年12月28日) 2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2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1紙(見本院卷第79頁) 57 陳正杰支票債權(其中100萬元清償期為112年12月21日,另筆100萬元清償期為同年月26日) 20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2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2紙(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 58 羅龍漢支票債權(清償期為112年12月21日) 50萬元(見原法院卷第103頁) 抗告人所簽發支票各1紙(見本院卷第82頁) 普通債權小計 3502萬3,515元 總計 3980萬2,992元 附表2(抗告人之應收帳款債權,元:新臺幣) 編號 應收帳款債權額 已收回金額 未收回金額 債權之證明 1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19萬1,995元 10萬4,340元 8萬7,655元 抗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1頁) 2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64萬2030元 64萬2,030元 0 中勤公司113年8月8日(勤)字第1130808001號函(見原法院卷第131頁至第149頁) 3 共怡企業有限公司應收帳款276,901元 0 27萬6,901元 4 昌特有限公司應收帳款8,820元 0 8,820元 5 昶星企業社應收帳款 34,100元 0 3萬4,100元 6 志連勝實業有限公司應收帳款75,650元 0 7萬5,650元 7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8,656元 0 8,656元 8 聖格雷射精機有限公司應收帳款479,968元 0 47萬9,968元 9 政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10萬0800元 5萬0,370元 5萬0,430元 抗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1頁) 10 育禾超精密有限公司應收帳款7,640元 0 7,640元 11 三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收帳款21,420元 0 2萬1,420元 12 細胞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13280元 1萬2,654元 626元 抗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1頁) 13 弗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102,858元 10萬2,828元 30元 抗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1頁) 14 棋特金屬有限公司應收帳款34,900元 0 3萬4,900元 15 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8114元 8,114元 0 抗告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52頁) 16 億德設計顧問有限公司16,800元 0 1萬6,800元 17 久明焊接廠13,125元 0 1萬3,125元 總計 2,037,057元 92萬0,336元 111萬6,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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