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HV-114-聲再-11-2025022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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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 11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 第1133號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