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HV-114-聲再-14-20250217-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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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至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 1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 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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