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HV-114-聲再-17-2025021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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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春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8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 0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