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V-114-聲再-2-20250106-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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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各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合計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