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HV-114-聲再-2-20250124-2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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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而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113年度聲再字第 123號及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各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5、99至103頁),其聲請再審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均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