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HV-114-聲再-21-2025031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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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114年度聲 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 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聲請再審狀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書狀其餘內容,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訴字第5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是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